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张房金管〔2026〕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6年8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现就我市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取得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5年以内(含5年)或10年以上(含10年)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及其配偶只能选择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装修提取间隔不少于10年。
3.提取手续年限按申请提取当日计算,此项业务不受其他情形业务办理的时间限制。
二、提取金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限一套住房,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车库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双方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缴存人及其配偶办理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应提取金额的,提取金额以账户余额为限。
三、提取资料
1.缴存人及其配偶取得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5年以内(含5年)的,需提供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Ⅰ类银行卡、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或缴税发票。
2.缴存人及其配偶取得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10年以上(含10年)的,需提供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Ⅰ类银行卡、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其他事项
1.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对装修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2.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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