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D******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宁街*号*号楼*-*层
根据2026年4月27日张家口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函(经住建函〔2026〕31号),本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东宁府一期项目(Ⅰ标段)2#高层住宅楼工程,涉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张家口经开区东宁街北侧建设的东宁府一期项目(Ⅰ标段)2#高层住宅楼工程于2025年9月20日开工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59351.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5736平方米。目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冀(2026)张家口不动产权第00046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7002026YG00016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7002026GG0002679号)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张家口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10297329.29元(大写:壹仟零贰拾玖万柒仟叁佰贰拾玖元贰角玖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张家口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移交资料;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资料交接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据;张家口海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6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经城罚告〔2026〕0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鉴于实施的项目工程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其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重情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010105606号第2项和G060501201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0297329.29元的1.3%,计人民币133865.29元(大写:拾叁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贰角玖分)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共计人民币383865.29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贰角玖分)的罚款。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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