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城县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水费进行行政处罚,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赤城县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代收小区居民水费时收取标准为2.95元/立方米。
根据赤发改[2024]47号文件规定,我县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9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即每立方米居民用水应收取2.77元。赤城县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我县标准代收居民水费的行为涉嫌在转供水环节违规收取水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转供水环节违规收取水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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