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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张家口发布5个典型案例!

来源: 张家口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浏览: 852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普法案例,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消费纠纷热点,依法营造公平消费环境,积极促进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民生领域中酒类假冒注册商标、医疗美容服务、养生预付式消费、“三无”减肥产品、“有机食品”虚假宣传等。通过以案释法,精准厘清权利边界,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与虚假营销,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消费者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范某诉梁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范某为办理丧事从梁某在农村经营的批发部以120元/箱(每箱12瓶)购买某品牌陈酿酒18箱,共计支付2160元。范某及其亲友饮用该酒后出现身体不适,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标注册方对该批发部现存141瓶某品牌陈酿酒进行外包装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梁某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梁某退还范某货款2160元并支付范某赔偿款21600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梁某与范某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履行完毕。典型意义乡村食品安全,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在乡村市场,假冒注册商标食品问题较为突出。食品因来源、成分不明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侵害企业商标权,扰乱了乡村市场秩序。销售者作为食品交易中间环节把关不严,容易导致假冒食品流向农村。本案判决彰显对农村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的最严保护,筑牢基层食品安全底线,强化商标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警示乡村批发零售主体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源头守护农村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经营者隐瞒无医疗美容资质而提供服务,消费者以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马某诉宋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系某美容店老板,马某于2020年3月起在宋某宣传的“某活细胞”活动中充值13800元购买套餐,包含3次“某活细胞”项目,并实际注射2次。马某注射该产品后面部出现馒化、颗粒状等问题,该美容店已注销。马某以构成欺诈为由将实际经营者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美容服务费及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美容店未具备实施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而提供医美服务,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营者宋某返还马某13800元并承担已使用2次项目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27600元,共计41400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宋某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履行完毕。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机构资质是美容质量的重要保障。本案直面美容行业乱象,明确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边界,认定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认定机构隐瞒无资质事实招揽顾客属于故意欺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了违法成本,让受害消费者获得实质性的经济赔偿,对违规美容形成有力震慑,对净化美容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三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主体被注销,要求股东返还未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肖某诉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肖某于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王某经营的某健康养生公司(自然人独资)购买多项预付式养生服务,累计支付31万余元。2024年5月,该公司在尚未对未消费金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肖某尚有价值10万余元的服务项目未消费,遂将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未消费金额10万余元及利息。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肖某未消费服务费1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对于便利百姓生活、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但因商家注销公司、关门跑路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安心消费受到了影响。本案中,案涉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涉嫌逃避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其股东承担退款责任,遏制了通过注销公司恶意逃债的违法行为,对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消费者以所购买的“三无”减肥产品属假药为由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宋某诉万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通过微信向万某分两批购买20盒针剂型减肥产品,共计花费2000元。宋某使用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即停用,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系外文,无生产日期、批准字号,无质量合格证书,无生产厂家等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某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符合药品应具备的批准文号、生产信息等,属于“三无”减肥产品,应当认定为假药,判决万某退还宋某货款2000元并支付宋某赔偿金2万元。典型意义销售假药、劣药害人害己。假药、劣药制售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减肥产品直接注入人体,风险高、隐患大。本案认定“三无”针剂减肥产品为假药,坚决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警示从业者严格审核产品质量,对“三无”产品“零容忍”,规范药品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健康。


案例五网购“有机食品”实为普通食品,购买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曾某诉胡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5日,曾某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发现胡某发布售卖有机蔬菜的网店信息,便花费56.9元选购了两单标注有“有机产品”字样的蔬果。曾某收货后发现外包装上未粘贴任何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有机码或认证机构信息,且产品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曾某提出质疑,胡某称有机认证报告已过期,正在办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以过期的有机食品认证宣传产品无公害,构成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故判决胡某退还曾某货款56.9元并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500元。典型意义消费宣传必须真实,绝不能误导消费者。“有机”属于国家严格推行的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对于食品的品质和种植标准有更高的要求。胡某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制裁有机食品领域蹭概念、炒概念的违法行为,制裁虚假宣传,净化了“有机产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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