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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布8起安全生产生活警示案例!

来源: 张家口法院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9日 浏览: 924

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生活,张家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8起关于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生活警示案例,旨在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提醒全市人民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共同构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安全生产治理共同体,以高水平安全护航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案例一管理维护不到位,线缆坠落绊倒人

——郑某诉某通信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10时许,郑某乘坐丈夫谢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交汇路口时,谢某被垂落的线缆绊倒,导致谢某与郑某一并摔倒,造成谢某脖子和郑某右腿受伤。经勘查,垂落线缆现场属于某通信公司等四家公司的电缆分线区域。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四家公司赔偿损失7.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四家公司各赔偿郑某1.5万余元。


安全提示:

该案事发在春季大风期间。乡村、社区线缆乱搭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通信公司应当对所属设施线缆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尤其要考虑我市易受大风天气影响,随时检查线缆老化垂落等带来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梳理与加固,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二私拉电线疏于管理,电线漏电致人损伤

——马某诉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小区院内锅炉房外墙安装低压配电箱,锅炉房南侧设置铁栏杆。2024年6月19日下午,马某在小区院内玩耍,后因捡球走至锅炉房南侧倒在铁栏杆旁边触电致身体多处受伤。经调查,锅炉房外墙处的低压配电箱内有一条私拉电线置于车棚顶处,因长期疏于管理,铁栏杆漏电带电。案涉低压配电箱由某公司管理使用,小区内的电线线路由供电公司设专人管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由某公司赔偿马某15万余元,供电公司赔偿10万余元。


安全提示:

用电安全无小事,作为配电箱的使用人和管理方,应当在配电箱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注意触电危险,对配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和检修,及时发现并消除漏电、短路或者违规用电等安全隐患,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供电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对公共区域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有效治理私拉电线等行为。


案例三高处作业无资质,装路灯坠落致残

——宋某诉某公司、某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就安装太阳能灯项目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提供路灯,包工包料包安装。2023年10月20日,公司提出由村委会找人装灯,安装费用每盏灯20元。村委会找到宋某安装路灯。10月22日上午10时许,宋某在安灯时不慎从灯杆上摔落受伤。宋某安装路灯时距离地面约4米左右。宋某构成一级伤残。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村委会赔偿损失16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判定公司赔偿宋某76万余元,村委会赔偿4万余元。


安全提示:


高处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强,稍有不慎就有坠落风险,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作为路灯安装工作的施工方,严禁未掌握风险防控技能人员高处作业,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规章制度,确保防护设施完备可靠。作业人员务必时刻保持警觉,严守安全规程,坚决拒绝违章作业,共同筑牢高处作业“防坠网”。


案例四进厂送货开关门,门倒伤人致截瘫

——范某诉某公司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范某驾车到某公司厂区送氧气瓶,卸货后从公司大门出来停车关门。转身离开时,该推拉式大门倾倒砸至宋某后背致伤。宋某构成一级伤残。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249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公司赔偿范某217万余元。


安全提示:

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管理和控制的厂区,应当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为进入其场所的相关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环境。对厂区内的相关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缺陷设备,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案例五开挖沟槽不合理,墙体坍塌致身亡

——李某等诉钱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钱某经人介绍驾驶挖掘机前往李某父亲处挖下水渠,双方约定费用500元。当日15时许,施工现场南侧墙体坍塌,将身在沟渠中的李某父亲掩埋。之后,李某父亲被消防人员救出,经医护人员确认死亡。挡土墙坍塌系挖掘机开挖排水管道沟槽所致。李某等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损失5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钱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钱某赔偿10万余元。


安全提示:

乡村动工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因工程小而忽视安全风险,雇佣施工队或工人时要严格资质审查,强化现场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管理人员要杜绝违章指挥,避免置身于危险作业区域。施工人员应规范操作,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沟通与警示,确保安全施工。


案例六家政服务疏忽大意,擦玻璃摔落致伤残

——纪某诉申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纪某从事擦玻璃工作多年。2024年1月30日,纪某到申某、张某家中擦玻璃,约定了报酬。纪某擦一楼阳台玻璃时未系安全绳,从窗户坠落地面致头部等部位受伤,事发后被送医治疗。纪某构成五级伤残、七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纪某诉至法院要求申某、张某赔偿损失共计136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申某、张某赔偿纪某25万余元。


安全提示:

家政服务在为家庭提供便利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看似简单的劳务,也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家政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培训与认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符合国标的安全装备及作业工具并购买足额保险。雇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劳务人员,加强现场监督与安全提醒。家政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拒绝危险作业。


案例七蓄水池防护不足,擅自洗澡致溺亡

——王某某、张某诉孙某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在孙某菜地打工。2023年8月20日,王某去孙某菜地中的蓄水池洗澡时溺亡。蓄水池形似长方形用于灌溉。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孙某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赔偿王某亲属9万余元。


安全提示:


案涉蓄水池所在菜地距离公路、村庄较近,涉及公共安全。作为管理人应当及时尽责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在水池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受害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及蓄水池所在菜地的劳务人员,应当知晓蓄水池的用途、深浅及靠近水池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避免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案例八雨天用电需谨慎,湿手断电造祸端

——李某某等诉刘某、聂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与聂某相约互助共同脱杏核,刘某邀请李某义务帮工,聂某邀请王某义务帮工。2025年7月24日,四人在刘某家中脱杏核时,因降雨准备停工。在关掉机器过程中,李某戴湿手套拿插板时触电死亡。李某配偶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聂某赔偿损失9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


院根据各方过错,判决刘某赔偿39万余元,聂某赔偿29万余元。


安全提示:


雨天作业要严防触电风险,严禁用湿手、湿布触摸或擦拭正在运行的电器、开关和插座。在帮工过程中参与各方都应尽审慎注意义务,作业场所及设备提供者,应监管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及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设备,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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