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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来源: 张家口公安交警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浏览: 648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11月1日8时许,方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马宝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兰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驮带田某)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某、田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兰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


案例二


11月8日9时许,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桥东区五一路街道滨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张某骑行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又中途折返时发生剐蹭,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11月10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经开区盛华东大街与七里山南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逆向行驶王某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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