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和《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经报区政府批准,现将万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4年9月20日起长期执行。
二、生活垃圾范围及征收范围
城区内征收范围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宾馆、个体工商户、各生活小区、平房片区、客运车辆等。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根据收费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并代收取后,上交税务部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等。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人·月。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计收,计收标准1.8元/人·月。
2.商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按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3元/平方米•月。
3.各类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按实际营业天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摊•天。
4.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计收标准4元/床•月。
5.客运车辆:按车计收,计收标准:6座以下(含6座)2 元/车•月;7-20座(20含座)3元/车•月;20座以上5元/车•月。
出租汽车暂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及纳入民政部门管理、财政拨款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予以免交。
五、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工商企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临时摊点,客运车辆,城市居民户及暂住人员均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张家口万全区万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收代缴。
六、处罚规定
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其他说明
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旦发现违反生活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可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
投诉电话:0313--426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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