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安交管部门
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7月8日18时许,彭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桥东区胜利路五一路口沿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右转弯时,与正在直行武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彭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武某无责任。
案例二
7月11日18时许,谭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桥东区盛华东大街右拐弯时遇张某骑行电动三轮车逆行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刮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谭某无责任。
案例三
7月12日12时许,范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工业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司法局门口右转时,与沿此路段同向行驶郭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范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无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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