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儿童院区微生物实验室存在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情况,涉及5个品种共10盒产品,上述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标示的贮存温度为2-8℃,而在现场检查时的贮存温度为15℃。
事由: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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