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2024年宣化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区范围内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区直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8日修订公布的《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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