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涿鹿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轩辕大道与合符大街交叉口处展开夜查酒驾时,一辆微型轿车驾驶人因有酒驾嫌疑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正当民警准备带其进行抽血检测时,刘某突然情绪激动,称“我两回醉驾了,丢不起这个人!”在民警多次劝导与教育后,刘某终于配合检查。经抽血检测,驾驶人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驾驶人刘某曾于2018年10月2日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2年5月12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加上这一次被查,已经是三次醉酒驾车。
驾驶人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其醉驾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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