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
2015年,我在涿鹿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入住装修。近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我补齐7年的物业费1.4万余元。我没有享受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的做法是否合适?物业公司的通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住建局物业科: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业主长期空置房屋等物业设施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具体约定,但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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