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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函!事关张家口物业收费

来源: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浏览: 8163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张发改价格〔2019〕5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代收电费、水费等要及时公示,按照标准据实收取。

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的前期物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费。

三、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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