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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张家口一地曝光一起 “黑吃黑”电诈案件

来源: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浏览: 7481

经开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诈案件

严惩“帮信”犯罪  深耕溯源治理


2022年6月15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等四被告人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找到齐某某办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邮寄给境外诈骗团伙。在邮寄银行卡前,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将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绑定。几天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发现银行卡内转入钱款,便共谋将钱款“截胡”。最终,通过齐某某挂失银行卡、取现,四被告人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法官释法


1.被告人“黑吃黑”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观上,被告人在出售银行卡后,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账户信息进而掌握进账情况,后主动联系卡主挂失银行卡、取钱,进而分赃,将本不属于自己的钱款,转移占有,为己所用,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际持卡人即上游行为人对银行卡的控制和支配力强于名义持卡人(卡主),应当认定为上游行为人占有涉案钱款。被告人在上游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钱款,违背上游行为的意志改变钱款的占有,属于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2.本案不宜认定为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等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卡主在出售银行卡后即丧失对银行卡及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支配,卡主仅是名义上的卡主。被告人与实际持卡人或被害人之间不具有涉案钱款的委托保管的合意,未形成财物保管关系,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不宜择一重罪判处。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且两个犯罪之间目的和手段关系或原因和结果关系通常比较紧密。被告人出售银行卡后,被害人将被骗钱款转入涉案银行卡时,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既遂。被告人之后挂失银行卡、取款行为,是在前罪既遂后单独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占有银行卡内的钱款,故被告人具有两种犯罪目的,且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依附关系,应当独立评价。


自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动以来,经开法院紧盯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刀把子”作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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