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关于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枪爆物品安全监管,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弩等危爆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弩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二、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提供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四、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娱乐游艺活动。
五、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举报电话:110 0313-4222312
0313-8687838
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二0二二年六月十日
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关于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
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全区范围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组织。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线索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四)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
(五)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范围是指: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 克或者黑火药1000 克、烟火剂3000 克,雷管10 枚,导火索、导爆索20 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 枚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 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1 支,军用子弹10 发、民用子弹50 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 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 支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 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 元至20000 元;
2.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 元至20000 元;
3.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 元至10000 元;
4.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 元至10000 元;
5.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10000 元;
6.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 元至5000 元;
7.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 元至5000元。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 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3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 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实施奖励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举报电话:110 0313-4222312
0313-8687838
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二0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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