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域、全时段禁牧的通告
全县各养殖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张家口市禁牧条例》、《蔚县禁牧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实行全区域、全时段禁牧。现通告如下:
一、禁牧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全区域、全时段禁牧。
二、禁牧内容
(一)禁止放养牛、羊、马、驴等草食牲畜;
(二)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禁牧要求
各养殖户(企业)要从通告之日起,结合自身实际,主动调整种畜、养殖结构,储备好所需畜舍、饲草等禁牧物资;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禁牧执法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规放牧行为。
四、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对于在禁牧期内违规放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牲畜)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依据《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3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当事人在24小时内须主动接受行政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逾期将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依法拍卖扣留牲畜,拍卖所得用于抵缴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四条进行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实行举报制度,举报要准确、及时,实行实名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要迅速调查处理,并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13-7016851
特此通告!
蔚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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