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占土地和违法建设的
通 告
蔚政通字〔2021〕3号
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严禁抢栽、抢种、抢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严禁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严禁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形成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一律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广播电视网络、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市监、税务、应急、烟草、卫健、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对本单位(或者本户)以外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供电、供水,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对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主管执法部门和各相关乡镇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部门、纪委监委部门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0313-7019622(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蔚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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