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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春节解禁烟花爆竹?真相来了~

来源: 张家口公安、怀来公安、厚德万全、网络(抖音)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浏览: 42752

最近抖音上有个话题很热闹

“多地解禁烟花爆竹”


广大网友瞬间就不淡定了

纷纷表示春节放烟花才有年味

还有人自发申请,希望河北也解禁

不到24小时就获得了37万点赞



网友们激动的心情可以理解

眼瞅着马上就到春节

大家也对此讨论得热火朝天


其实网友对“多地解禁烟花爆竹”

存在一些误解

例如长沙官方对此回应:

没有解禁,仍是限放

在禁放区不能放烟花爆竹

但在限放区部分时间可以放



那么问题来了

张家口到底能不能放烟花爆竹?

在这里明确回复也提醒大家

↓↓↓


张家口城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张家口公安发布最新消息

禁!遵守禁放规定 共建文明绿色家园

春节临近,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张家口公安局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成效”的工作原则,重点围绕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排查打击。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0年7月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管理

第三章 燃放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供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管理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适时调控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布局和数量。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第十六条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人应当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  燃放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口公安



张家口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最新通告

怀来县公安局

关于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0]1号[总第1号])、《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来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及时间


全县境域内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要求


(一)全县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

(二)我局将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我局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


怀来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6日

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关于

在辖区范围内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持万全区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辖区范围内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有关各项通知如下:


一、禁售禁放的范围有:孔家庄城区范围内全面禁售禁放,即东至207国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110千伏高压走廊。


孔家庄镇的上营坊村、马家房村、东红庙村、西红庙村孔家庄村、孔家庄新村、吴家窑村范围。

宣平堡乡的新窑子村、旧窑子村、南李家庄村、水泉堡村、上营屯村、上保寺村。

安家堡乡的张贵屯村及新民居住宅小区、第七屯村、第八屯村、安家堡村、安静庄村、梁太庄村、龙池屯村、新羊屯村。

郭磊庄镇的水庄屯村、杏园庄村、阳门堡村、郭磊庄村、郭磊庄旧村。

北沙城乡的周家河村、岸庄屯村。


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万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全年禁售禁放。


二、在以上禁售禁放范围内的广大居民、村民及个体摊点、工业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禁售禁放规定,各宾馆、酒店、婚庆公司,要文明举办婚丧嫁娶事宜,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2021年1月21日


全市开始严查

 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公安机关将以“宣传发动、排查收缴、重点整治、源头管控、查处打击”为工作重点,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


1月22日,尚义县公安局七甲派出所民警对有关车辆进行排查时,发现一辆现代牌越野车有些异常,民警打开后备箱后,发现里面装满了各类烟花爆竹。经了解,段某与张某某二人因过年想燃放花炮,到接壤的内蒙一村庄购买了1000余元的烟花爆竹,后运回至尚义县。目前,段某与张某某二人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购买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销毁。



春节来临,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健康安全文明欢度春节!


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也污染大气环境


过年不能放烟花爆竹

但碰上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

可以积极举报


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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