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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盗窃破坏井盖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张家口日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浏览: 18231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盖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我市正式出台《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在全省尚为首例。


据悉,《办法》 分为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分别从明确窨井盖概念和监管范围、 明确窨井盖管理维护的主体职责、 建立窨井盖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 对窨井盖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维修养护标准和要求以及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窨井盖的统筹协调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窨井盖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井盖权属单位应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封闭废弃、停用井,确保通行安全,并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 设备和物资等; 排查中发现无法确认权属的井盖, 由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确权;暂时无法确认权属的井盖出现安全隐患时, 由井盖监督指挥平台通知指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4小时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处置, 处置费用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同时,《办法》 还规定盗窃、破坏井盖,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井盖, 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井盖采购、 施工、验收、使用、检查或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 行政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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