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餐饮浪费执法稽查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以案释法,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现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桥西区某熟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04月12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桥西某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桥东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桥东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下花园区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下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下花园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杜绝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四:赤城县某餐饮服务部小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城县某餐饮服务部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餐厅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五:沙城镇永安东街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怀来县沙城镇永安东街某菜馆未在经营场所设置反食品浪费、节约粮食等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尽到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的义务。当事人未设置反食品浪费、节约粮食等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六:阳原县化稍营某幼儿园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原化稍营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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