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张家口各类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12%)由雇主缴纳,雇主全部由本人缴纳。档案托管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相应降低。 张家口市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规定,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详细情况可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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